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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02 浏览次数: 次

  2016年第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一窗式”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非“一窗式”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一)已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CA证书登录 “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

  2.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 “柜台取票”、“自助机取票”和“邮寄送达”三种取票方式中间自主选择,然后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国税机关;

  (1)选择“柜台取票”的纳税人经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自助机取票”的纳税人经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后,凭经办人身份证及文书号到ARM自助办税终端上选择POS刷卡、三方协议扣款等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在自助办税终端上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邮寄送达”的纳税人应当使用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并且扣缴税款成功后,由邮政部门将国税机关已经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至纳税人指定地点。

  (二)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2.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国税机关;

  3.国税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通过邮政网点申请代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流程

  本流程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在邮政网点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四、本公告自2017年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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