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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访谈:湖北国税谈税收服务“一带一路”

自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步伐。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走出去”企业,助推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取得了明显成效。那么税务部门是如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呢?具体措施有哪些?“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是什么?如何进行有效防范?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吴维平,就各位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交流......
访谈时间:2017-04-18 15:50:00
主题嘉宾: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吴维平
访谈内容
人民网访谈:湖北国税谈税收服务“一带一路”

  主持人:吴总您好!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保持快速增长,“一带一路”战略加速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首先,请您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服务“走出去”企业的总体情况好吗?
  吴维平:好,谢谢主持人!为全方位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企业“走出去”,近年来税务部门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创新方式、主动作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2015年,税务总局围绕“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10项税收服务措施。例如,在执行协定维权益方面,积极扩大协定谈签力度,目前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仅2016年,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就为我国金融机构减免境外税收278亿元;在改善服务谋发展方面,税务总局网站建立起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设立了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已公开发布美国、香港、俄罗斯等19个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今后将扩大到95个国家和地区,有效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了服务措施的细化落实,有条不紊地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今年5月,我国将在北京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税务部门将更加奋发作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国家大局、服务“走出去”企业。
  主持人:据省商务厅统计,截止2016年底湖北省已有620多家企业在海外设立公司及相关机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达到43个,“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总额达140亿美元,湖北企业正大步“走出去”。那么省国税局是如何支持我省企业抢抓战略机遇、开拓国际市场的?具体措施有哪些?请您具体谈一下好吗?
  吴维平:好的,主持人。湖北正迎来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契机,一大批湖北企业抢抓机遇、走向世界。特别是我省工程承包企业,凭借一些大工程、大项目,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乃至全球市场的一张名片。我局立足企业实际需求,不断改进与优化税收服务举措,积极为省内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一是送政策。近两年来,我局共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各类培训座谈、走访调研160余次,印制宣传资料6万余份。2016年4月,联合省地税局开展“携手护航 共谋发展”税收论坛活动,全省100多家“走出去”企业参加,为历年来规模之最。我们还策划编写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简介》,对外公开发布《中国居民赴埃塞俄比亚投资税收指南》,发放《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册、《致全省“走出去”纳税人的一封信》。为省内龙头企业量身打造境外投资专场税收培训20余次。
  二是搭平台。2016年,我们建立起“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微平台,为企业提供如影随形的服务。无论企业处于境内还是境外,无论处于“走出去”何种阶段,均能通过这个平台“问专家”,获得税务部门的一对一辅导;可以“组圈子”,与其它企业交流经验、分享资讯;还能网上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线提交涉税争议咨询。目前,已有232户“走出去”企业、1000余户有跨境业务的企业、19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加入,税务专家团队50人在线提供服务。
  三是建档案。2017年,我们为每户“走出去”企业立户建档,采集企业基础数据,实现档案信息的模板化管理和自动化分析监控。在此基础上,由专人负责,随时跟踪企业发展动态,更新档案信息,清晰呈现每户“走出去”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和海外发展脉络,准确锁定跨境税收风险。有了大数据支撑,“走出去”企业服务如虎添翼,今年以来共预警风险事项56项,帮助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损失4200万元,减轻税收成本6400万元。
  主持人:据了解,我国企业纷纷吹响进军海外号角的同时,跨境税收风险也在与日俱增,涉税问题已经成为不少企业境外投资的“绊脚石”。那么,“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有哪些?
  吴维平: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少企业在投资初期较少考虑税务问题,往往陷入走出去前“不太关注”,走出去后“不胜其扰”的尴尬境地。总体而言,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三难”:
  一是对东道国税制缺乏了解,难以充分预估境外投资税收风险。不少“走出去”企业不熟悉当地税制,对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也没有给予足够地重视,可以说是“闭着眼睛走出去”,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有的甚至面临高额罚款、停业关门等严厉处罚。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热点,而这些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税法体系不完善、执法透明度不高,不可预知的税收风险更大。因此,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提前做好“税功课”尤为关键。
  二是对税收协定缺乏了解,难以用足用好协定优惠政策。虽然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全球范围、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但目前我国有九成的“走出去”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收协定并未被充分认识和利用。有些企业对税收协定不了解,有些企业没有听说过税收协定,还有些企业认为手续复杂,没有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此类情况在中小企业当中尤为普遍,企业白白放弃了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是对争议解决手段缺乏了解,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少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纠纷和歧视待遇时,要么花费高昂代价请中介,要么忍气吞声吃“哑巴亏”,很少有企业会寻求我国税务部门的帮助。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对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不了解,也缺乏与税务部门的有效沟通。目前,我局仅受理了一起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事实上,当遭遇海外税收歧视时,企业完全可以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直接协商解决个案问题,企业也无需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解决争议的成本较低。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走出去”企业面临三大税收风险,那么针对这些风险,企业如何有效进行防范?又可以从哪些途径获取税务部门的服务与支持呢?下面,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吴维平:你提的问题,正是广大“走出去”企业所普遍关心的。
  东道国税制风险方面。“走出去”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深入了解当地税制,做到既享优惠、又避陷阱。目前,企业在这方面风险较大,需求也较为迫切。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启动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设工作,在官网“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陆续发布多个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企业可以登陆查询,获取一手资料。去年,我局也组织编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简介》,免费发放省内所有“走出去”企业参考使用。
  税收协定适用风险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东道国与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特别要结合境外经营实际情况,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进行重点关注。总而言之,“吃深吃透税收协定,能省不少真金白银”。税务部门近年来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宣讲活动,发放了大量的宣传资料,还为部分企业提供了协定适用方面的个性化辅导,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渠道掌握协定知识,用足用好协定优惠。税务总局官网和我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微平台均收录了最新税收协定中英文本,企业可以查询使用。
  税收争议风险方面。企业在境外一旦遇到税收争议,千万不可惊慌失措,要冷静处之,可以向我国省级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六类情形可以提起申请,例如企业在征免税或适用税率上存有异议,或者在对方国家遭受税收歧视或重复征税的,都可以提请相互协商。对于具备协商条件的,税务总局将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开启协商谈判。
  主持人:刚才,您重点提到了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常被称作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是由于其在保护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那么,税收协定到底可以从哪些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支持?
  吴维平:归纳起来,税收协定的“护身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除双重征税。税收协定也叫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它通常对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划分,避免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征征税。同时,对税收抵免作出规定,即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回到国内后进行抵免;二是提供税收确定性。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和较强的稳定性,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三是降低东道国税负。税收协定通常以设置限制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的方式降低东道国税负;四是解决跨境税收争议。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如果没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只能依赖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解决。总之,税收协定的工具箱里,为“走出去”企业解决税收问题提供了若干工具,企业一定要把这些工具用好用足。
  主持人: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和帮助的确非常大。我们了解到,“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必须向对方国家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那么,“走出去”企业怎样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流程与资料要求具体有哪些?
  吴维平: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税流程,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和资料要求进行了调整,以更加便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开具权限下放了。开具层级由市级税务机关改为县级税务机关,企业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二是所需资料简化了。取消了完税证明或说明的要求,企业只需要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即可办理;三是办理时限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公告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主持人:2016年9月的G20杭州峰会,各国达成共识,将继续支持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这为国际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即BEPS)行动计划备受关注。这里,想请您谈一下该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会对我国的“走出去”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吴维平:促进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是G20的核心议题。面对复苏乏力的世界经济,G20高度重视完善全球税收治理。近年来,不少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或无税地,成为各国税收征管中的“痛点”。据不完全统计,“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导致的全球企业所得税流失每年高达1000亿至2400亿美元,大约占到全球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10%。2015年10月,OECD出台了BEPS 15项行动计划,被称为“近百年来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重塑”,突出强调“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重拳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
  对于我国的“走出去”而言,BEPS行动计划将对企业的跨国运营带来更高的税务风险。比如,目前有不少中资企业选择在开曼、BVI等避税港设立公司从而实现双重不征税,这些就是BEPS重点打击的对象。一旦BEPS行动计划落地,那些激进避税筹划将极有可能“撞在枪口上”。因此,“走出去”企业在战略决策阶段应做好税务规划,结合BEPS进行合规性考量,及时调整全球组织构架、经营模式与职能风险定位,规避相关税收风险。
  主持人:下面又到了给网友们解答问题的环节了,网友许女士问,她们公司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吴维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网友刘先生问,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征税了吗?
  吴维平:需要申报纳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我国申报纳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当然,这里有一个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抵免,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希望税务部门系列服务举措的落实,能助力“走出去”企业在海外越走越稳,越走越强。感谢吴总接受采访,也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咱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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